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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的企业
将可获得市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区级财政还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此外,企业还可申请研发经费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可达到25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上述两条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担。各地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统筹执行。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和各区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分别给予10-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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